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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工伤 共建和谐|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为职业病也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公司结构调整、行业趋势变化或者个人职业规划调整等原因出现工作变动是每个人都可能会遇到的问题。然而,有一些劳动者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却被诊断为职业病,这时他们还能享受原来的工伤保险待遇吗?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有关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一)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前款第(二)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上述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条例》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谢梦君 整理 黄海英 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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