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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6月1日起实施 不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将罚款

本报讯 记者 谢梦君 通讯员 钟文华 日前,记者从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了解到,《河源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办法》,为从源头上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义务。其中,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推广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同时,住宿、旅游、餐饮、商品零售、娱乐等服务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鼓励快递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

在分类投放和清扫方面,《办法》指出,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禁止投放未经分类的生活垃圾,禁止将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在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方面,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应把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站、贮存点或者处理场所,不得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不得将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污染控制标准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此外,根据《办法》,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按规定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多次违反投放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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