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印发通知,推动城镇开发边界管理走向规范化 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
本报讯 据南方日报消息,日前,《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下称《通知》)印发,要求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实加强和规范广东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
城镇开发边界是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在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完善城镇功能、提升空间品质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镇和各类开发区等。“三区三线”,是根据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城镇空间三个区域,分别对应划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三条控制线。
《通知》强化规划刚性约束,要求做好城镇建设用地总量管控和时序安排。各地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管理中,不得擅自突破划定成果确定的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
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中,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增量用地使用上,为“十五五”“十六五”期间至少留下35%、25%的增量用地。在年度增量用地使用规模上,至少为每年保留5年平均规模的80%。各地级以上市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需要,在市域范围内对所辖县(市、区)的规模使用时序进行统筹平衡。
《通知》突出规范有序,强调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优先序,确保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的前提下,可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在落实自然资源部明确允许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的六类情形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细化组织流程、审查机制、成果要求等,为各地规范有序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工作提供具体操作路径。
省自然资源厅将审查认定后的局部优化相关数据向自然资源部汇交,经自然资源部检验合格,并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方可作为规划管理、用地用海审批的依据。
《通知》注重规划弹性实施,明确城镇开发边界内原则上按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城镇开发边界外实施“总量管控+类型准入”。各地要充分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促进城镇集约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20%。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具体建设项目应符合《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建设项目准入目录(试行)》。
《通知》要求加强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台账管理机制,确保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城镇开发边界外用地项目涉及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的,须纳入本地区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每年定期开展一次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等量缩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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