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树养一审被判处死缓
本报讯(记者 黄晓晴 通讯员 李文苑)原韶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叶树养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21 日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宣布判决结果后,叶树养当庭表示不再上诉。法院认定,叶树养分多次受贿人民币964 万元、港币880 万元,有人民币16091314.4 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2001 年至2008 年间,被告人叶树养在担任韶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以及新丰县委书记等职务期间,累计先后11 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原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干部姜海文,帮助重大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为赌博、色情行业提供保护,通过插手工程建设及工程建设招投标、插手矿山经营等,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孙某、陈某等12 人贿赂款人民币964 万元、港币880 万元。被告人姜海文参与了其中180 万元的受贿行为,分得赃款人民币28 万元。
另外,被告人叶树养有人民币16091314.4 元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案发后,叶树养、姜海文的赃款被办案机关全部追缴。姜海文于 2008 年11 月15 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市中院认为,被告人叶树养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姜海文与叶树养通谋,参与了部分受贿行为并分得部分赃款,应以受贿共犯论处,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法院认为,叶树养受贿犯罪次数多、数额特别巨大、既贪赃又枉法、主观恶性程度极深、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且在收受孙某贿赂中,主动放出风声向对方索取,是索贿行为,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论罪行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所得赃款已被全部追缴,认罪态度较好,其死刑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姜海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且有投案自首情节,应依法减轻处罚,判处姜海文有期徒刑五年,其受贿赃款人民币28 万元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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