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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宣传”对我市企业影响几何

     本报讯(记者 戴湄)“中国驰名商标”对于很多市民来说再熟悉不过,随便走进一家商场超市,都可以看到不少商品外包装上印有 “中国驰名商标”的字样。从5 月 1 日起,新修改的《商标法》正式实施,其中“驰名商标”禁止用于宣传成为不少人关注的热点。然而,记者昨日走访市区部分超市发现,仍有很多“驰名商标”产品在销售。对此,多数消费者表示,商品是否有“驰名商标”, 对他们选购商品影响其实并不大。

     新修改的《商标法》规定,从5 月1 日开始,生产经营者不能将 “驰名商标”字样用于食品包装、展览或者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违反此规定的,将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 万元罚款。昨日,记者走访市区多家超市发现,仍有不少“驰名商标” 产品在售。在市区某超市,记者在酒类区看到,“汾酒”、“古越龙山五年花雕”、“中国劲酒”等不同品牌酒的外包装上,均能看到 “中国驰名商标”的字样。随后,记者来到调味品区,看到“味事达”、“致美斋”等酱油的外包装上也印有“中国驰名商标”的字样。除此以外,一些食用油、纸巾、米粉等品牌的外包装上同样能看到印有“中国驰名商标”的字样。超市工作人员表示,“并未接到关于不能销售带‘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商品的通知,所以还未采取任何措施。”

     采访中,有不少市民表示,对于那些标有“驰名商标”的产品往往比较放心,在选择同类商品时更倾向于标有“驰名商标”字样的产品。在超市挑选食用油的王先生说:“ 其实有没有驰名商标不重要,最重要的是要让市民购买到放心产品,期待新修改的《商标法》能够起到这样的作用。”

     据了解,目前,我市通过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企业有两家,分别是“霸王花”和“恒福”。对于“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广告宣传,是否会影响公司申请认定的积极性? 市工商局工作人员对此表示,不会影响企业申请认定的积极性,因为驰名商标是企业品牌形象及口碑的标识,价值并不限于广告宣传,更多的作用在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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