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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点纳税人

     政策13:自2014 年1 月1 日起,“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以及试点实施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 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解读: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进行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 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此次“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认定推出新规,基本上是在内容上一种更严谨的表述调整,如将“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满500 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修订为“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 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在实务中减少了很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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