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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事先备案制度取消

     政策20:2014 年7 月 16 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解读:2014 年1 月28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事先备案制度。为了做好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事先备案制度的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此条政策应运而生。

     该政策不仅对房地产企业事先备案制度进行了规定,同时要求主管税务机关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的成本对象确定专项报告做好归档工作,及时进行分析,加强后续管理。如通知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企业及时补齐、修正,对成本对象确定不合理或共同成本分配方法不合理的企业进行合理调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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