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控部门牟利空间被压缩
本报讯 据澎湃新闻网消息4 月13 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决定先行对一批责任人实施问责,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下简称修改草案)。
当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消息,就本次对《条例》的修改作出阐释。消息指出,针对案件暴露出的第二类疫苗流通链条长、牟利空间大等问题,草案删除了《条例》关于药品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经营疫苗的条款,将自愿接种的二类疫苗比照国家免疫规划用的一类疫苗,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
此外,针对“挂靠走票”等隐蔽违法经营行为,草案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接收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中国医药企业家协会会长于明德称:“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二类疫苗流通的链条明显缩短,被监控对象减少,这些都有利于增强监控效果。”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华琳也认为,将药品批发企业从疫苗流通环节剔除后,减少了疫苗流通流程,对解决二类疫苗“体外循环”等问题有一定作用。
“不是说去掉了流通企业经营疫苗,今后疫苗就高枕无忧了。”于明德表示,利益驱使之下,即便改变了疫苗的流通模式,也同样要防止疾控部门一些人员为谋私利而不惜铤而走险倒买倒卖疫苗。
不过,在此次《条例》修改过程中,国家卫计委同时发布信息表示,将根据《中央编办、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确保落实各级疾控机构人员编制。疾控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要全额列入预算,对于财政投入不足的部分要进行认真核实,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科学核定疾控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并实行动态调整。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制度。科学核定县级疾控机构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单位接种服务费标准。
宋华琳也认为,减少了流通环节,并不意味着没有风险,今后还面临着如何去管控的问题。“一方面应要求疫苗生产企业规范质量管理行为,企业自检的同时确保相应销售记录要真实完整;另一方面,要增加疾控部门的公益属性,过去疾控部门销售二类疫苗要赚钱,增加公益属性就必须要增加财政的支持力度,遏制其逐利动机,规范其运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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