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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全面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积极推进“银税互动”项目。

阅读提示: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好中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若干税费措施的意见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充分发挥地税部门的职能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国家有关税费政策和省、市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服务企业优化重组,积极稳妥去产能

(一)推进企业改制重组

对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支持企业妥善处置资产

对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且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三)支持企业优化股权结构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支持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鼓励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 52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对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 万元(按季纳税营业额不超过9 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 万元(含30 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 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 引导住房合理消费,有序发展去库存

(七)扩大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

积极支持二手房市场,个人将购买不足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两年以上(含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 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降低为1%。

(八)鼓励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单位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扶持改造安置住房

对改造安置住房(含其它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十)支持棚户区改造

对棚改选择货币化安置居民购置普通商品住房,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或需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差价部分按规定缴纳契税。

三 支持资本市场建设,防范风险去杠杆

(十一)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 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和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 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二)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金融机构的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在售后回租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十三)积极推进“银税互动”项目

由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银监局共同与 16 家银行签署“银税互动”项目框架合作协议,将纳税信用与信贷信用互联,为小微企业、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提供融资产品及金融服务,帮助企业缓解融资难题。

(十四)支持对企业股权投资

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 实施减税降费便民措施,多措并举降成本

(十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原则,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不断优化税收服务;全面开展行政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清理,厘清各级税收权力,划分责任边界,增强税收执法的透明度。

(十六)优化办税服务

积极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创新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模式,推行自助办税、网上办税、预约办税等多元化办税服务方式,进一步增强办税便利性。

(十七)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调整为按8个行业执行国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下限。对保障性住房统一免予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房地产均按2%预征土地增值税。下调部分社会保险险种费率,失业保险费率从2%下调至1%,工伤保险由原来的三档费率(1.5%、1%、0.5%)暂下调统一按0.5%征收,职工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0.7%下调到0.5%。对工业企业、进出口企业的堤围防护费实行封顶征收,企业缴费金额按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征收,超出部分不再征收。

(十八)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

大力推进营改增改革,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政策。降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税负。加快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积极推动清费正税,降低企业成本。

(十九)免收证照类工本费

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免收工本费。除按纳税人要求印制的冠名发票外,领取发票一律不收取工本费。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领用、打印、复印有关涉税资料,一律实行零收费。

(二十)简并申报缴税次数

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新办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凡未开展生产经营、并未发生纳税义务的,无需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对房产税(按原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统一为当年11月至次年1月15日前一次缴纳。

(二十一)服务“走出去”企业

配合“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等重要战略,落实好相关服务措施。对重点企业实施上门服务,宣传落实税收协定,梳理境外税收风险事项,加强涉税争议双边协商。

五 鼓励创新驱动发展,精准发力补短板

(二十二)推进实施人才战略

对个人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三)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 摊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十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经济实体,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对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近 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由不低于6%降为不低于5%;取消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要求等。

(二十五)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居民企业转让5 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十六)鼓励企业内部挖潜

对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 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对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十七)鼓励重点行业加速折旧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 个行业的企业2014 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4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 年1 月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十八)支持要素市场建设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报记者 黄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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