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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月1 日“营改增”试点实现行业全覆盖


4月20日,我市首家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在和平县启用。

还有不到一个星期的时间,我国财税体制变革将迎来里程碑。5 月1 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将扩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试点完成后,营业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改革全面落地在即,在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承诺下,如何落实税收政策,提升服务水平,释放改革红利,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

“营改增”全面推开之际,工作不乱、信心不减、举措不断,方能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市国税局凝聚共识备战、凝聚人心攻坚、凝聚智慧冲刺,举“三级力量”全力决战“营改增”,积极助力供给侧改革。市地税局认真学习李克强总理考察国家税务总局时的讲话精神,举全局之力,争分夺秒,真抓实干,加班加点,与时间赛跑,以时不我待的状态和扎实有效的举措,站好“营改增”全面推开前的最后一班岗。

工作不乱

“营改增”实现全覆盖的最后一次扩围,在我市涉及纳税人近1.4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3.5倍。对国、地税两部门而言,要完成对这些纳税人的梳理,时间紧、任务重。

市国税局:“快、精、准”实力督导

“天下武功、唯快不破”,市国税局在谋划部署“营改增”各项工作时,“快”字当头,善做善成。据了解,在开展相关工作时,该局迅速制发工作方案,成立了“营改增”领导小组和9个项目小组,对工作进度、征管范围划分、国地税合作事项、发票供应和政策宣传等事项密切协作,确保责任到人、事项到岗、全系统同步推进。

思想上不松懈、工作上不降标准、纪律上不推诿、进度上不拖后腿,是市国税局推进 “营改增”各项工作的基本要求。在近日市国税局召开的“营改增”专题党组会上,该局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纳税人培训及政策宣传工作,做到紧抓快干、善始善终,确保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懂政策、能开票、会申报”。

市地税局:31项任务分解到岗、责任到人

今年,市地税局连续召开征管业务紧急会议、“营改增”专项工作紧急会议,以及近年来规格最高、规模最大的税收业务工作会议,专题部署“营改增”工作。由于时间紧,该局按照改革目标倒排工期,梳理细化工作要求,明确了31项“营改增”具体任务,并将任务逐条分解到岗、责任到人。为了确保“营改增” 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该局专门出台了《营改增专项绩效考评及结果运用办法》,以严格考评主动向自身加压。

“老大难”问题,“老大”重视就不难。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市地税局成立了“营改增” 领导小组,由该局局长刘通天任组长,率7个专项工作组扎扎实实把每一项工作抓好。每当“营改增”工作有重大进展,该局定会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汇报,而在平时中,该局也坚持定期向市主要领导汇报工作进展。

信心不减

把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我市现行的营业税纳税人将全部改征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一般纳税人适用11%的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据了解,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后,5 月1 日后,“营改增”试点工作又将把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另外,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我市将明确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在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从而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 试点后,总体上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降低的政策效果。

市国税局:专业团队“点、线、面”全力辅导

不断扩大政策宣传覆盖面和知晓度,对 “营改增”顺利推进至关重要。市国税局今年以来开展了多期分类培训辅导,向纳税人详细解答关于“营改增”后如何开票、向谁申报等具体问题。在全市五县一区的8个国税办税服务厅内,该局组织了专业团队进行现场办公,解答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今年,随着“营改增”工作不断推进,市国税局借助各种媒体渠道掀起了一股宣传热潮。截至目前,该局已在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开展营改增专题宣传72期,更新门户网站营改增专栏信息107条,编发微博、微信131条,并租用 800多块液晶屏投放专题楼宇广告20万次,在市区4条主干道100多个灯箱投放专题宣传广告,印制宣传册4.8万册,实现了宣传全覆盖。

市地税局:“暖企行动”暖企心

让广大企业享受改革带来的红利,首先就要帮助企业知道“营改增”的内涵。今年,全市地税部门多次举办“暖企行动”纳税人代表座谈会,邀请市区和各县区有影响力的纳税大户座谈,倾听企业家对营改增的意见建议。市地税局向广大纳税人庄严承诺,将把优化服务贯穿于“营改增”全过程,最大限度降低纳税人税制转换的成本。

据了解,市地税局积极依托我市各主流媒体,利用LED电子屏、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工具,并借助税收宣传月、培训、辅导、讲座等,全方位、多角度、持续性地加强改革宣传和政策解读,全面阐释改革意义,及时回应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关切,一波又一波宣传“攻势”把“营改增”工作推向了高潮。

举措不断

兄弟同心,其利断金。在推进“营改增”各项工作中,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既各有分工、又相互合作,两部门借助全面深化合作的契机,形成了强大的改革合力。

联席工作机制确保国地税无缝对接

国地税联席工作机制,是我市国、地税部门加强合作的主要平台。今年,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利用联席会议,深入探讨了“营改增”试点数据迁移、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等委托代征事项,交流学习四大行业先进管理经验,并加强了基层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之间的沟通。

以涉税信息互通为例,今年市地税局通过全面调查、摸底辖区内的营业税纳税人,确保移交税户户籍清、发票清、税款清、资料清。国税方面,市国税局全面梳理、清分了省国税局与市地税部门传递的纳税人清单,完善纳税人的相关资料,分析行业特征和征管重点,确保对试点纳税人“通知到户,确认到户”,实现数据迁移无死角。

启用联合办税厅方便纳税人办税

4月20日,我市首批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在和平县正式挂牌成立,税务部门通过“一厅通” “一号通”“一窗通”的纳税服务,让纳税人实现进一家门、办两家事。

据了解,联合办税服务厅的成立,并不是将国税、地税部门的业务进行简单的集中,而是通过“叫一个号、全程通办”“找一个人、办两家税” 的方式,简化纳税人办税流程,提高纳税人办事效率。联合办税服务厅的启用,让“营改增”的全面推开有了更佳硬件条件。

地税“两代”助力“营改增”

“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地税部门将如何继续参与该项改革?据了解,市地税局将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的时间节点推进税额核定、发票管理等工作,确保顺利实施营改增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下称“两代”)。

目前,市地税局已成立“两代”工作征管和技术保障组,于4月20日起集中办公,负责“两代” 硬件设备的配置、安装、调试和软件的修改、完善。该局还组织全市地税有关业务人员,参加了 “两代”操作和相关政策培训。经过全市地税加班加点、连续奋战和反复测试,4月25日,7个县区地税局全部成功开出模拟发票。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哪个税务机关征收?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什么是不动产?

答:根据相关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中,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原营业税政策下,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业务,免征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六款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营改增”后,个人销售住房的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相关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如何申请退还?

答:根据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在地税机关领取的发票使用到什么时候?什么时候开始使用国税机关提供的发票?

答: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对纳税人已经领取但在4月30日前仍未用完的地税电子通用发票和定额发票,允许纳税人继续使用至6月30日,对自印冠名发票允许其继续使用至8月31日,超期后不得继续使用,并应按要求办理缴销手续。

2016年5月1日起,如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您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已在地税机关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 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月24日,市国、地税局联合举办大企业税务风险防控专题培训班,宣讲“营改增”政策,讲解“营改增”税务风险的防范。

“营改增”征管规定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的特殊规定

(一)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二)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 2016年6月30日。

(三)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 年5 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 月份的营业税;2016 年7 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 月份的增值税。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的具体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 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 万元),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9 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 万元),应使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新版普通发票,具体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四)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五)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六)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 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 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 年12 月31 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方式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 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金税盘、税控盘)开具发票。

(二)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 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 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免费下载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三)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系统操作说明和软件操作视频教程可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免费下载。如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拨打相应技术服务热线获得支持。

软件下载地址链接:http://gd-n-tax. gov.cn(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中的办税服务-资料下载-软件下载)。

技术支持电话:400-711-2366。

(四)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登录和使用方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已经为所有试点纳税人设置网上办税大厅登录账号。5月1日前已在广东省国税网上办税大厅办理过税收业务的试点纳税人,用户名和密码保持不变。尚未在广东省国税网上办税大厅办理过业务的试点纳税人登录用户名为: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初始密码为: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法人身份证号码后四位。

电子(网络)发票系统用户名和密码与网上办税大厅用户名和密码一致。

本版组稿 记者 黄冉 通讯员 朱小文 黄瑶 雷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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