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单位个人最低缴存额为71元
本报讯 记者 杨容 昨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7月起,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7-2018年度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410元,不高于缴存所在地2017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2018-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为12%,缴存单位可在5%-12%之间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按现行政策规定向缴存所在地公积金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至5%以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7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2018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2018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根据有关规定,本月起河源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10元/月,比原先的1210元/月增长了200元。相应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不能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410元,按照最低缴存比例5%计算,单位和个人最低缴存额为71元,比原来的61元提高了10元。
按照“公积金缴存基数不高于缴存所在地2017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规定,我市市直及各县区缴存基数上限也相应有所提升。2017年度市直月平均工资为5287.5元,单位、个人最高缴存额为1904元,合计3808元;源城区最高缴存额从1644元提至1728元;东源县由1563元提至1764元;和平县从1598元升至1750元;龙川县从1687元提到1854元;紫金县从1616元提到1812元;连平县从1562元提高到17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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