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 暂行办法》 企业注册登记更为便利
本报讯 记者 刘曦 今日起,《河源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该《办法》进一步放宽了企业住所登记条件,在更大范围释放了住所资源,有效降低了市场准入制度性成本,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拓展了新的发展空间,为构建便利化营商环境提供支撑保障。
在企业注册登记上,《办法》提出,集群注册登记模式下,企业的场所证明不再需要提供房产证、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材料,只需提供集群企业与托管企业签订的托管协议和托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证明即可。《办法》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把从事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行业、法律法规规定对经营场所有特定要求的企业、从事担保小额贷款的企业列入负面清单,清单以外的市场主体均可申请集群注册。
同时,《办法》明晰了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的义务,明确托管企业须承担订立托管合同、建立集群企业档案、建立信息保密制度、配合政府部门监管等义务;明确集群企业须配合、协助托管企业履行义务。
在监督管理上,《办法》提出,一是应用信用管理,对未依法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未依法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托管企业和集群企业,依法载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抄告其他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二是建立约束制度,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事登记,或串通集群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托管企业暂停办理新设集群企业登记;三是加强行政执法,对应当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新增设经营场所未办理登记的集群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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