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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撑腰”

民营经济已经逐渐成为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如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呢?

日前,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向记者讲述了检察机关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相关情况。据悉,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部署要求,抓好最高人民检察院、省检察院依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落实,毫不动摇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市检察院邀请企业代表召开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五大措施保障民营经济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营造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方面。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是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重要参与者和实践者。

检察官介绍说,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省检察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增强民营企业家的信心和财富安全感。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处理。二是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依法规范行使不批捕不起诉权。三是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和产权司法保护。依法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犯罪,坚决依法甄别纠正涉民营企业产权冤假错案,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创新活力和创新权益。四是依法办理侵害民营经济发展的案件。注重在办案中审查发现和依法严惩涉黑恶势力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犯罪。五是强化对涉民营经济的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工作,形成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多元化保护格局。

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

融资问题是许多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一个难题,实践中该如何准确区分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检察官表示,民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行为,应当与非法集资犯罪严格区分。一是严格把握非法集资“非法性”的认定,应当以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同时可以参考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有关规范性文件。二是严格把握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对于民营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三是严格把握正当融资行为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对民营企业的融资行为,只有证据证明确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才能以集资诈骗罪认定。

此外,检察官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认罪认罚方面的规定,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检察官主要是把握好三点:一是坚持平等保护,对所有经济主体一视同仁,不能因不同经济主体而在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上有所不同。二是准确认定认罪认罚。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细节提出异议的,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罪名认定提出异议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没有异议的,可认定为认罚。三是充分体现从宽。对于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能够主动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不采取拘留、逮捕措施。

本报记者 刘曦 刁城帮 通讯员 陈漫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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