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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三)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着力打造阳光交易的服务窗口。
 




第二十五条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登记。对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交易项目,委托人应向市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或委托,并提交项目批复文件及相关资料,市交易中心核验通过后对交易项目进行登记。

(二)选择代理。委托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代理机构。

社会代理机构取得项目代理资格后,须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大厅承接承办代理业务。

(三)编制文件。代理项目招标的代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招标方案(用户需求书、出让、转让方案)编制招标(采购、出让、转让)文件,经委托人确认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四)资料核查。市交易中心对市场主体和社会代理机构提交的进场交易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验。

(五)确定开评标时间、地点。项目代理机构根据项目要求拟定开评标时间和参与人数,向市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由市交易中心统一安排开评标的时间和地点。

(六)信息发布。根据项目核准内容和相关资料,由市交易中心按法定程序在河源市交易中心网站及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统一发布交易信息。

(七)报名受理。受理建设工程投标人、采购供应商、土地和矿业权竞买人或者产权交易竞买人的报名。推行网上报名。

(八)缴纳保证金。市交易中心设立保证金专户,投标人、竞买人等按相关规定将交易保证金缴入保证金专户。推行诚信保证金制度。

(九)开标竞价。招标、挂牌、拍卖应在市交易中心场所内进行,由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机构(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投标人(竞买人)持有效证件进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派人参加现场监督。市交易中心场地无法满足的大型开标竞价活动,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和市交易中心现场见证下,可临时租用其他场所组织开标竞价活动。交易结束后,全部资料移交市交易中心归档。

(十)组织评标。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中,依法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特殊情况需要外借专家或推荐特别专业专家的,委托人应提前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由市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在本地或外地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工作。评标工作必须在市交易中心提供的场所进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派人参加现场监督。因项目特殊,需要在市交易中心场外进行评标、竞标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人应在开标前3 个工作日到市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结果公告。交易结果经委托人确认后由市交易中心按法定程序在河源市交易中心网及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或公告,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十二)缴交服务费。市交易中心在办理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时,应按有关规定向交易各方收取交易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交易确认与鉴证。在交易结果公示期(产权交易除外)结束后,无异议的,市交易中心应向交易双方提供交易确认,发放中标通知书或确认书。

(十四)缴交价款。交易确认后,竞得人、受让人应按规定及时缴交交易项目成交价款。产权交易受让方在付清交易价款后,市交易中心才能向交易双方出具鉴证。

(十五)合同备案。交易双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交易项目审批部门和市交易中心备案。

(十六)履约验收。一般项目的履约验收由业主(招标人、采购人)组织验收小组进行履约验收,验收人员应包括业主方人员、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技术人员、第三方监督人员、中标方人员;重大项目的履约验收,还应包括在专家库抽取的专家、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提供的各类标准交易文件范本来制作相关交易文件。不按范本要求编制交易文件的,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应不予备案、核准或审批,市交易中心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在市交易中心安排的场所内进行。评审期间,除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监督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进入评审室。

第五章 交易平台

第二十八条市交易中心应按照“实体平台与虚拟平台”一体化要求,建设统一完善的实体场所和信息化系统平台。

第二十九条实体场所应设置综合服务大厅和开标、评标、询标、答辩、监控等多功能厅以及评标休息区、办公(包括行政监管部门驻点办公)区、档案等功能区,并配备金融服务、商务中心、中介服务等。

第三十条信息化系统平台包括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市交易中心应注重运用信息化等科技手段,结合市综合性电子监察平台,建设全市统一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维护和使用市级公共资源各类基础数据库,统一构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的业务审批与监管系统、业务操作系统、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信息化预警监测系统,推广网上报名、诚信保证金、网上交易、实时供货、资格后审和电子化评标,进一步改善交易方式,提高交易效率。

信息化系统平台要为行政监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平台提供所需的监督通道。

第三十一条信息化系统平台建设应把市级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场内交易细则等相关程序、规则予以固化,并提供网上报名(投标)、咨询、答疑、文件下载、电子评标、竞标等服务,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网上留痕、可溯、可查,能全方位规范网上备案、监管、监察,满足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需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应逐步实现全过程电子化运作,为交易各方提供功能齐全、设施完备、运行规范、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十二条市交易中心应当在交易现场、关键部位和场所设立全方位高清音视频监控系统,对现场活动进行音视频全过程同步监控。普通自动监控录像信息循环存储周期不得少于6 个月,重要的交易过程信息记录须刻录光盘存档至少15年。

第三十三条市交易中心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类交易活动中产生的文字、音视频、图片资料等相关原始记录收集、整理、立卷和统一管理,并按规定程序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第三十四条在交易中心设立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使用终端和河源分库,评标专家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由市交易中心统一使用。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市交易中心负责河源分库入库专家的审查和管理,建立专家档案,对专家进行培训、考核,建立健全对评标专家的评价和信誉管理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和考核情况及时对专家进行调整和补充,实行动态管理。

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使用和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管理按《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评标专家依法独立评审,不受干涉。行业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市交易中心及其日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

第三十五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代理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社会代理机构统一进场管理和考核;组织、指导市交易中心建立社会代理机构库,建立健全代理机构行业自律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市交易中心要加强对社会代理机构的规范管理和信用考核,促使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平等竞争。

第三十六条交易保证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统一由市交易中心按法定要求及程序收取和退付。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交易文件的审查、备案和交易项目的审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第三十八条市监察部门应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依法依纪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纪违法问题。

第三十九条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统一进场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技术标准和操作流程,组织、指导市交易中心制定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具体监督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

第四十条市交易中心设立监管单位工作点,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各自监管职能,根据交易活动的实际需要,派员到市交易中心监管单位工作点工作,现场监管各类交易活动。

第四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市交易中心应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收集、审核、记录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建立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依托政府网站,推进信用信息的综合检索网络平台建设,逐步实现行业之间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加大对失信市场主体的惩戒力度,努力形成规范有序、严格自律、诚实守信的市场信用体系。

第四十二条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资金监管,确保资金管理和使用依法合规。

第四十三条依照本办法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在场外交易的,市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成交确认书(或交易鉴证证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应依法查处。

第四十四条市级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中止或终止情形的,应立即中止或终止交易。

第四十五条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发展改革、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依据交易合同约定的解决纠纷方式处理。

第四十六条投标人、竞买人、社会代理机构、参加交易的人员和评标专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参与交易过程中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投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处理,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本级及源城区、江东新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和全市的产权、矿业权交易项目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源城区、江东新区不再建立同类交易机构。设有公共资源集中交易机构的县,除产权交易、矿业权交易统一进市交易中心外,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五十条本市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记者  刁城邦  通讯员  张运标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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