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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外汇资金要进行税务备案

     政策10:自2013 年 9 月1 日起,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 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的部分外汇资金,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解读:该政策降低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门槛,最核心的是原来单笔对外支付等值是3 万美金以上的,需要到税务机关出具税务证明,现在把等值3 万美元改成了等值5 万美元。

      所以,对于3 万美元到 5 万美元这部分就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需要办理税务备案的项目包括: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如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劳务承包等;收益项下,部分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资本项下有关对外支付收入等。

       另外,如果外国投资者用中国境内的所得再投资,也就是再投资行为,也需要进行税额备案。而境内机构支付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等外汇资金,则无需进行备案。

     河源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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