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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税局落实政策助企业“破茧成蝶”

 

市国、地税部门联合开展在线访谈,宣传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0 年1 月1 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小型微利企业(下称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正式实施,开始释放对企业所得税这一重大税种的政策红利。当时,能够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仅限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 万元(含3 万元)的小微企业。此后几年间,国家不断扩大政策惠及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的小微企业也陆续加入到享受政策优惠的行列中来。

今年,面对经济下行的压力,国家及时发挥“无形之手”的调控作用,进一步加码小微企业减税力度。从本月 1 日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再次扩大,由年应纳税所得额 20 万元以下提高到30 万元(含30 万元)以下。由于企业满足“小微”的首要条件就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也就是说,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在实施近6 年后,终于实现了小微企业全覆盖。

政策扩围

企业每年最多可少缴税3万元

“此次‘减半征收标准’调整,主要惠及应纳税所得额在20 万至30 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记者日前在市国税局了解税收优惠新政时,该局所得税科相关负责人介绍,这部分小微企业原本按照20%的优惠税率征税,本月起享受新政后,等于税率减半按 10%缴税,比一般企业25%的所得税率低了 15 个百分点。这意味着,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 万至30 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每年可少缴税2到3万元。

以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 万元的小微企业为例,调整前每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30 万元×20%=6 万元;调整后,每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30 万元×10%=3 万元。“根据规定,小微企业应符合的一个条件是应纳税所得额在30 万元以内。也就是说,这一次的扩围实际上覆盖了所有的小型微利企业。”上述负责人表示。

今年1 月1 日,由于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范围刚刚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元扩大至低于20 万元,因此时隔仅10 个月政策立马再度扩围,企业纷纷表示“幸福来得太快”。市区一家装饰公司的会计告诉记者,该公司一年的利润在27 万元左右,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4 万元,现在可以减半缴税,公司可以节省2.7 万元。“对于我们这些小本经营的企业来说,真金白银减掉2 万多元的成本,不光减轻了经营压力,更增强了企业的发展信心。”

根据市国税局统计,2014 年,市国税部门管辖的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共有6653 户,其中的1259 户盈利企业共享受税收减免优惠340 多万元,受惠面达100%。税收优惠新政实施后,我市介于20 万至30 万元之间的101 户小微企业也将享受到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在国税工作人员的热情服务下,小微企业顺利享受到了政策优惠。

服务贴心

备案自行申报便可享受优惠

据了解,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到税务机关专门办理任何手续,可以采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后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只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等栏次,以履行备案手续。

有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摆在税务部门面前的问题,就是如何让政策不只是一份冰冷的文件,而成为一个个实实在在的 “大红包”。市国税局负责人表示,将积极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完善税收管理服务措施,营造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帮助小微企业由小变大、由微变强,坚定创业者的信心,让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蔚然成风,遍地开花。“纳税人满意是对税务工作的最大肯定,我们会尽最大努力,助小微企业轻装上阵,服务河源经济社会发展。”市国税局总经济师曾锦雄说。

据悉,从9 月份开始,市国税局就开始部署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大范围后的一系列工作,全面梳理政策落实工作的时间表和任务单,明确责任单位,按照时间节点、任务清单、工作责任,不折不扣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同时,该局通过主流媒体、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微博、微信、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户外广告等各种媒介,广泛宣传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的背景意义、政策内容、操作要点,让优惠政策家喻户晓。

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已经依托信息手段,通过软件锁定了今年10 月1 日之前开业经营、年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 万至 30 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并将这些企业列为重点群体对象进行跟踪服务,对企业申报情况加强监测,及时筛查应享受但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异常情况,安排相关部门及时核实处理,确保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政策问答

1、2015 年10 月1 日至2015 年12 月 31日的企业所得如何确定?

答:对于2015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的小微企业直接全额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对于2015 年10月1日以前成立的、年利润或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税的所得按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占其2015 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10 月1 日至12 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 年10 月1 日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实例验证:某企业2015 年3 月31 日成立,查账征收,符合小型微利条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4 万元,其全年减免税金额计算如下:由于其成立于2015 年3 月31 日,实际经营月份数为10 个月,2015 年10 月1 日之后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

公式计算:2015 年减免税金额=当年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5%+(2015 年10 月1 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 年度经营月份数)× 10%】=24 ×【5%+(3 ÷ 10)× 10%】=1.92万元。

2、2015 年度新办的小微企业,其经营月份的起始点如何确定?

答:2015 年度新办的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的月份起,计算经营月份。中间出现临时歇业等情形的,不扣减经营月份。例如,某新办小微企业在3 月10 日办理了税务登记,则其经营月份应自3 月份开始连续计算,其在2015年度的经营月份为10个月。

3、新政实施后,对企业预缴申报有什么影响?

答:新政实施后,对于年度累计利润总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下实行按季度申报纳税的小微企业,在2016年1月份预缴时,不会有什么影响;对于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至30万元实行按季度申报纳税的小微企业,在2016年1月预缴时,要注意区分10月1日前产生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和 10月1日以后产生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分别适用减低税率和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4、企业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答:采取查账征收、定率征收、定额征收的小微企业,只要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 万元,本年度预缴时均可以享受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

对于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企业,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可以自行申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对于本年度新办小微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 30万元的,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5、企业预缴时享受了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如何处理?

答:小微企业的判断条件需要按照企业全年情况进行判断,也只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最终判断。对于企业季度、月份预缴时预先享受了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汇算清缴时需要按照税法标准进行判断。对于预缴时享受了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本报记者 黄冉 通讯员 欧阳越 贺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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