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出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打造透明公正平台

依法依规办事,促进公平公正,推进我市各项公共资源交易科学、规范,打造 “ 阳光交易”平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今年9 月21 日,市长彭建文签署《河源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11 号令,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益和效率,这标志着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又迈向一新台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益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集体等单位及其授权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共性、公益性的资源。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安排场地时间、统一发布信息、统一评标专家库、统一规范运行、统一见证(鉴证)结果确认、统一监督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制。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项目,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统一进场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进场交易或非法干涉公共资源正常交易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采取“一委一办一中心”模式,“一委”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由相关副市长兼任,成员包括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全市及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决策领导机构;“一办”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部门,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主任,负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一中心”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称市交易中心),为集中交易机构。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及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领导、决策、统筹、指导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及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重大事项的组织领导与决策工作,指导全市及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
(二)指导全市及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三)制定全市及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对各领域市级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审核和备案。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及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综合指导协调全市及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拟定我市政府采购、土地与矿业权交易、建设工程交易、产权交易等交易活动的相关管理制度,适时调整须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事项目录;
(三)根据需要参与对政府采购、土地与矿业权交易、建设工程交易、产权交易等交易活动的监督;
(四)对受理的公共资源交易举报、投诉,按职责分工转交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五)承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交易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监督本行业的招标投标、采购、拍卖、挂牌、竞价、协议等交易活动;
(二)组织起草相应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交易规范;
(三)集中办理相关审批、备案业务;
(四)督促各项工作制度的落实,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受理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投诉;
(六)对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在场外交易的,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九条 市监察部门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等行政监察对象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市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资金的监督。
第十一条 市交易中心是集中进行各类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市级公共资源进场交易业务操作规程,拟定全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交易项目目录,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二)承担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专家库、社会代理机构预选库、企业诚信库、商品行情库、供应商库、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库等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工作;
(三)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维护交易秩序;
(四)依法开展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与矿业权交易、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产权交易等业务活动;
(五)核验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及进场交易项目资料,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六)建立公共资源现场交易信用和纪律档案,建设、维护、管理市级公共资源交易诚信平台;收集、统计、存储和发布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对各类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报送业务信息和统计数据;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信息咨询的服务工作;
(七)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工作提供平台和便利条件,对交易各方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进行纠正和指正,对违法违纪问题进行阻止,及时向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八)见证市级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全过程,确认交易结果,整理和保存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资料;
(九)协调有关部门对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协助处理交易投诉;
(十)指导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交易活动的管理规定,自觉服从交易中心的管理,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
本报记者 刁城邦 通讯员 张运标 黄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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