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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每次组织拍卖,都能做到依法依规,为市民打造了一个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

第三章交易范围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业务范围: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单次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10 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20 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下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

(三)纳入财政监管且立项金额达到分

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其他专业性项目,包括政府融资贷款项目、规划编制、专业咨询设计、评估、审计、档案整理等,集中统购、外包的后勤保障服务、银行金融保险业务、法律事务和其他商业服务;

(四)公立医院、民办公助医院医疗器械及耗材采购;

(五)其它依法必须以招标等竞争性方式进行交易或不宜由市场承担的采购项目。

第十四条土地与矿业权交易业务范围:

(一)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合营或合作建房);

(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约定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明确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四)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五)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六)人民法院判决需拍卖、变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七)矿业权交易;

(八)其他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进行交易或不宜由市场承担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转让等交易项目。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交易业务范围: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

7.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

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

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

10.保障性住房项目;

11.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12.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城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车辆保管、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及服务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

2.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三)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五)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服务项目;

(六)国家垄断或者控制产品的经营权出让项目;

(七)选择社会投资主体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八)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九)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十)其他依法必须以招标方式进行交易或不宜由市场承担的建设工程交易项目。

第十六条产权交易业务范围:

(一)国有和集体产权、行政事业单位和集体单位资产(产权包括股权、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租赁权等,资产包括各种形态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金融企业类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集体股权交易另行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有集体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交易,农村集体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三)特种行业经营权(包括污染物排放权、出租车和旅游汽车经营权、公交路线经营权等);

(四)公共场所及设施广告设置权出让,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或转让;

(五)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

(六)路桥和街道冠名权;

(七)城市占道经营权;

(八)司法或行政机关罚没物拍卖、法院涉诉资产拍卖;

(九)政府特许经营;

(十)保障性住房的商铺、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或资产处置。

(十一)其它可收益公共资源开发权经营权交易;

(十二)其它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进行交易或不宜由市场承担的产权交易项目。

第十七条其它领域交易业务范围:

(一)统一纳入财政监管的资金项目,包括项目的规划编制、咨询、评估、审计、外包后勤保障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

(二)非财政性资金用于社会公共事务而采购的物品、工程和服务;

(三)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必须进场公开交易的国有企业的专项资金项目;

(四)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制订的其它需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须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我市实际,按照上述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范围,根据有关规定,编制《河源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下称《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九条按照“成熟一项、进场一项”原则,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符合市场化配置条件的市级公共资源项目,及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更新补充调整《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鼓励未列入《目录》的项目进入交易中心交易。

第四章交易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性来源采购、询价、电子交易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单次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60 万元以上(含60 万元)的货物、单次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 万元以上(含50 万元)的服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工程类公开招标数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规模效益,对采购频次较高的、而且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连续供应和服务的小额通用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推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交易、实时供货采购方式。参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在市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网上竞价、转让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应依法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二十三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产权交易应当依法采用拍卖、招投标(公开挂牌)、网络竞价、转让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方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招标人、采购人、业主、出让方、转让方,下统称委托人)要求变更交易方式的,必须经交易方式原核准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登记。对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交易项目,委托人应向市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或委托,并提交项目批复文件及相关资料,市交易中心核验通过后对交易项目进行登记。

(二)选择代理。委托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代理机构。

社会代理机构取得项目代理资格后,须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大厅承接承办代理业务。

(三)编制文件。代理项目招标的代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招标方案(用户需求书、出让、转让方案)编制招标(采购、出让、转让)文件,经委托人确认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四)资料核查。市交易中心对市场主体和社会代理机构提交的进场交易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验。

(五)确定开评标时间、地点。项目代理机构根据项目要求拟定开评标时间和参与人数,向市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由市交易中心统一安排开评标的时间和地点。

(六)信息发布。根据项目核准内容和相关资料,由市交易中心按法定程序在河源市交易中心网站及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统一发布交易信息。

(七)报名受理。受理建设工程投标人、采购供应商、土地和矿业权竞买人或者产权交易竞买人的报名。推行网上报名。

(八)缴纳保证金。市交易中心设立保证金专户,投标人、竞买人等按相关规定将交易保证金缴入保证金专户。推行诚信保证金制度。

(九)开标竞价。招标、挂牌、拍卖应在市交易中心场所内进行,由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机构(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投标人(竞买人)持有效证件进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派人参加现场监督。市交易中心场地无法满足的大型开标竞价活动,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和市交易中心现场见证下,可临时租用其它场所组织开标竞价活动。交易结束后,全部资料移交市交易中心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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