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9月1日起实施 6大亮点
食品药品执法人员在农贸市场开展快检工作。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其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生违法行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同样担责;违法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除被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外,还将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这些都是即将在9 月1 日起施行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规定。
据悉,该《条例》是对2007 年 11 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的修订,是国家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出台以来全国第一部修订通过的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
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的实施,有助于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是我省食品安全领域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新《条例》在食用农产品监管、社会共治措施、网络食品监管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呈现出了众多亮点。
亮点一:食用农产品不合格不得进入市场
在菜市场、商场里,一些家庭妇女在买菜时,常会专挑被虫子咬有洞眼的蔬菜;在买米时,则会专挑沾有米粉、色泽暗淡的大米……她们通过这些“土方法”来辨别食用农产品是否合格、达标。当前,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如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让老百姓吃得安全放心,显得尤为重要。
对此,《条例》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的,应当向市场开办者或者管理者申请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或者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市场开办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同时,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在市场内显著位置设置信息公示栏,公开管理职责,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公示抽样检验检测结果等安全信息,并将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报送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此外,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的,将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
亮点二:食品网店实行实名制和资质审查
当前,基于电商平台的迅猛发展,足不出户尝遍天下美食,已经成为网络时代许多“吃货”的选择。网购食品因其种类繁多、价格实惠、交易快捷、新鲜时尚等特点,受到越来越多人的追捧。然而,作为食品销售的重要渠道,网络食品在给消费者带来便捷的同时,由于网上销售食品准入门槛低,食品网店鱼龙混杂,导致有质量问题的食品亦混杂其中。
对此,《条例》对网络食品经营进行了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销售产品页面的显著位置公开其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
《条例》要求,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和资质审查,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实更新,要求其在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开营业执照与许可证、备案凭证登载的信息;平台提供者应当与网络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不得向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
亮点三:网络订餐要标注制作时间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很多方便群众点餐订餐的平台。然而,一些知名订餐平台上的菜名、店面光鲜亮丽,但实际送到手的餐品却“图文不符”,且无法保证卫生。
对于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向消费者销售食品的,《条例》也作了严格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向消费者销售食品的,应当在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注制作时间、保质期或者食用时间提示、经营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根据《条例》,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标注产品信息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亮点四:建立进货查验制可追溯食品来源
《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保障食品可追溯,记录和保存进货、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检验、召回和停止经营等信息,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其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配送食品台账,并可以现场提供企业总部留存的食品供货商的资质证明、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
网络食品经营者、网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电子进货查验台账和销售记录,记录和凭证的保存应当符合法定期限。
餐饮服务企业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照、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和每笔供货清单,按照采购品种、进货时间先后顺序建立采购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亮点五:生产经营问题食品最高罚20万
对于生产经营假冒伪劣、过期或不合格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需要加大处罚力度。《条例》进一步加强了食品生产者与经营者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违法行为惩处,提高了违法成本。
《条例》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特别是现在网购食品的行为已成潮流,在网购食品的监管上,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网络平台同样要担责。《条例》规定,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未履行管理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六:社会共治
《条例》明确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主管部门管辖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和跨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此外,在政府部门从严监管的同时,社会公众齐参与,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也是《条例》所强调的内容。根据《条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并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应当给予特殊奖励。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标准制定、监督检查、突发事件应对、案件查处以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社会共治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本报记者 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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