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消委会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72万余元
2017年全市消委会共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及举报2151件
为消费者挽回 经济损失372 万余元
阅读提示:今天是一年一度的“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年的主题是“品质消费美好 生活”。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2017 年,全市各级消委会和12315 申诉举报中心共受理消费者 咨询、投诉及举报2151 件,比2016 年增加357 件,增幅20.02%。其中受理消费者申诉2037 件, 办结2002 件,调解成功1414 件。调解成功率为70.63%,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约372.39 万余 元。受理经济违法违章举报114 件,办结112 件,办结率98.25%,罚没款0.4 万元。
通信及互联网服务投诉居投诉首位
2017 年通信及互联网服务类 投诉共424 件,位居消费投诉第一 位,占比20.8%。消费者投诉的问 题主要包括:宽带、固话报修后维 修不及时,以及维修后故障重复出 现;手机计费不明晰,特别是上网 收费,运营商不及时进行流量提 醒,存在多扣、误扣现象;手机误扣 费现象严重,出现“系统误扣费”未 及时察觉,导致权益受损;消费者 反映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了各种 增值费用。
案例:一消费者投诉其在没有 通过手机上网也没有订制任何信 息服务的情况下,手机话费详单中 突然多出信息费或上网费,咨询电 信运营商,被告知是“ 系统误扣 费”,会马上给予退费。
汽车合同纠纷成主要投诉对象
2017 年,交通工具类的消费投 诉共195 件,同比增长91.18%。其 中,涉及购车订金退款问题的消费 纠纷共有72 件,占比36.92%。投 诉问题主要集中在:因消费者购车 贷款不通过或个人其他原因无法 继续购买、商家没有明确交车时间 或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汽车、商家无 法提供消费者订购的型号款式汽 车、商家捆绑保险销售不合理、乱 收费问题等而产生的购车订金退 款的消费纠纷;商家以汽车检验合 格证未赎回、提交资料不齐全等情 况拖延上牌导致消费者无法正常 使用汽车;汽车零部件存在质量问 题,如发动机中缸漏冷却液、行驶 中轮胎爆胎、汽车仪表故障、汽车 导航仪失灵、汽油泵堵塞、电动车 电池不能充电等。
案例:一消费者投诉称,其 2017 年7 月在某汽车销售有限公 司购买了一辆比亚迪汽车,当时商 家承诺帮其办理上牌业务,但直至 9 月仍未帮其办理好车辆上牌业 务,且消费者的临时车牌已过期, 导致该车辆无法上路行驶,对其生 活造成极大的不便。
家用电子电器类投诉量居高不下
2017 年共受理家用电子电器 类投诉189 件,位居总投诉量第四 位。据悉,造成此类投诉居高不下 的原因有两个,一方面是商品本身 质量参差不齐;另一方面是由于家 用电子电器类商品购买量较大,因 此相对应的投诉量也较大。
此类投诉涉及的问题主要有: 售后服务拖延,消费者在购买家用 电子电器类消费品后,出现质量 等问题需要维修或退换货等售后 服务时,遇到售后服务问题拖延 等情况较多;产品责任界定问题, 例如消费者将手机等产品送修 后,工作人员并不是当场对手机 问题进行判定,而是让消费者将 产品留在维修点,若干天后再告 诉消费者产品因进水或私自拆封 等原因,超出保修范围,不予保 修。对于这类情况,往往难以界 定产品问题的责任。
案例:一消费者投诉,其在 2017 年8 月购买的抽油烟机使用 了3 个月便出现故障,售后服务人 员检查称是抽油烟机的电脑板出 现故障,但该型号电脑板缺货,因 此无法帮其维修,也没有给出其他 的解决方案,导致消费者使用厨房 时,油烟无法排除,对生活造成严 重影响。
房屋类投诉问题突出
房屋类投诉44 件,占投诉总 量的2.16%。消费者主要反映的问 题是:开发商延期交房不按合同进 行赔偿;未取得房产预售许可证的 情况下收取购房意向金;宣传小区 设备及环境与实际不符;不按照承 诺退还认筹金;房屋出现质量问题 开发商不予以处理;未及时办理房 屋产权证等。
案例:一消费者向消委会投 诉,其于2017 年4 月向某房产项目 的开发商缴纳20000 元诚意金购 房,但后来因个人原因决定不购买 该房子,于11 月跟工作人员协商 退还20000 元诚意金,遭到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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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广东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诱导未成年人贷款消费,当事人可不付欠款
河源市民李女士的女儿是一 名在校中学生,未满16 周岁,在 河源市清颜堂专业祛痘中心的 诱导下办理了价值6000 多元的脸 部祛痘美容项目。当时李女士女 儿说明她只是个学生无力支付这 么昂贵的费用,而该祛痘中心店 员则表示“没钱没关系,可以贷款, 而且是无息贷款”。在工作人员的 诱导下,李女士女儿办理了贷款, 但因无力偿还,贷款公司到学校追 债。李女士得知相关情况后,与祛 痘中心进行协商,要求取消贷款, 但遭到拒绝。
协商无果,李女士向河源市消 委会寻求帮助。经河源市消委会 工作人员耐心进行法律讲解,开展 调解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 见:祛痘中心与消费者终止协议, 李女士女儿所欠3780 元余款无需 再付,双方签订协议互不追责。李 女士对此调解结果表示很满意。
点评:
李女士女儿未满16周岁,根据 《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属于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与其年龄、智 力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 定代理人同意、追认。6000多元的 美容消费贷款合同显然与李女士女 儿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且不属 于《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纯获 利益的合同,因此其所签订的贷款 合同应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必须经 过他的法定代理人追认,方能有 效。而李女士作为法定代理人,对 于贷款合同的签订事先并不知晓, 事后亦拒绝追认,其女儿签订的贷 款合同在法律上应视为无效,李女 士提出的退款要求应该得到支持。
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 受社会风气的影响,未成年人消 费现今已成人化,但其人生观和 价值观却尚未成熟。作为监护 人,家长们平时要多关注未成年 人的消费观念,加强与孩子的沟 通,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引导其对金钱做合理规划。作为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推销服务 时应审视购买人的消费行为是否 与年龄、智力相适应,不能向未成 人推销超出其消费能力的商品和 服务,更不应该诱导未成年人贷 款消费。
本报记者 杨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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