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食品安全法 企业应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
销毁假劣食品、药品现场。(资料图)
摘要: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也是民众关注的热点。近年来,随着三聚氰胺、瘦肉精、毒豆芽等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业道德及信用遭到了普遍的质疑。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作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把好食品安全第一道关。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负全面责任。把好食品安全关是一个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底线。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并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追溯义务,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查和报告义务,同时还强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负安全责任
新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企业应从原料投料、生产工艺、贮存包装、出厂检验、运输交付等环节实施控制要求。
企业有义务保证食品安全可追溯
新法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追溯义务,完善了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履行自查义务
新法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履行自查义务。
网购出问题网站先负责
如今我国居民日常消费已离不开网购,网络食品交易、保健食品交易量越来越大,伴随着快捷、方便、实惠等网购优点而来的,是网购所产生的交易纠纷不断的大问题。新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关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问答
1、问:食品生产经营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安全法》第34 条)
2、问:食品召回有哪些规定?
答: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食品安全法》第63 条)
本报记者 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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